(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麦康强、广州三拓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神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康强,广州三拓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神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93号原告:麦康强,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房树志,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三拓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潭山村“白沙湖”(土名)厂房。法定代表人:何艳红。委托代理人:麦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房树志,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神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海路联商3号首层。法定代表人:胡峰。委托代理人:肖平安,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麦康强、广州三拓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神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648831.1)纠纷一案中,原告麦康强、广州三拓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麦康强、广州三拓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康强、广州三拓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1180元,由原告麦康强、广州三拓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海华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郝文灿书 记 员 盛燕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