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廷浩、禇焕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浩,禇焕玲,张丙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李廷浩,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禇焕玲,女,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丙志,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李廷浩、禇焕玲申请执行张丙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张丙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倩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