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廷浩、禇焕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浩,禇焕玲,张丙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李廷浩,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禇焕玲,女,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丙志,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李廷浩、禇焕玲申请执行张丙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张丙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倩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