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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南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吉军与被执行人占华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吉军,占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南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吴吉军。被执行人占华清。本院在执行吴吉军与占华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占华清暂无银行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吴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5)鄂掇刀南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