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2649号原告王某,女,1993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罗某,男,1991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