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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宏宇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东金戈梅利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宏宇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东金戈梅利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3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宏宇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经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亚丽,黑龙江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东金戈梅利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力平,黑龙江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如发,黑龙江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宏宇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东金戈梅利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开商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宏宇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刘丽佳代理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国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