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韩伟英、侯爱萍等与天津开发区今日老船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英,侯爱萍,侯祥美,侯金凤,侯沪生,天津开发区今日老船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杜连喜,黄兴发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757号原告韩伟英,女,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侯爱萍,女,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原告侯祥美,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侯金凤,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原告侯沪生,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开发区今日老船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3号C区一二楼。法定代表人罗淑辉。被告杜连喜,男,汉族,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黄兴发,男,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伟英、侯爱萍、侯祥美、侯金凤、侯沪生诉被告天津开发区今日老船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杜连喜、黄兴发其他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伟英、侯爱萍、侯祥美、侯金凤、侯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张红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