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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特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欧阳伟平诉林英妹、梁舒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特50号申请人:欧阳伟平,男,1992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申请人:林英妹,女,1982年6月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人:梁舒雅,女,2014年8月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林英妹(系梁舒雅母亲),女,1982年6月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欧阳伟平与申请人林英妹、梁舒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秋青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欧阳伟平与申请人林英妹、梁舒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长汀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欧阳伟平一次性赔偿林英妹、梁舒雅医疗费(700元)、误工费(1600元)、电动车损失费(320元)等共计人民币2620元。二、本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所有损害赔偿款项均已调解处理完毕,本协议签订后林英妹、梁舒雅自愿放弃向对欧阳伟平主张其他权利和要求。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秋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范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