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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3131号原告曾某某,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傅某某,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开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