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3131号原告曾某某,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傅某某,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开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