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591刘婷与谭洪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婷,谭洪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3591号申请执行人刘婷,女,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谭洪运,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婷与被执行人谭洪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6月4日作出邳民初字第24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谭洪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婷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7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谭洪运于2015年11月26日以原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请求撤销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书。本案于2016年1月21日已立案受理,立(2016)苏0382民申3号进入再审。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谭洪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的民事再审申请,本案已立案受理,并进入再审。对保全的财产不便处理,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35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盖克祥执行员 丁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