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鞍辽0321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付军、付博与许汇元、金术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军,付博,许汇元,金术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鞍辽03**民初53号原告:付军。原告:付博。被告:许汇元。被告:金术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军、付博诉被告许汇元、金术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军、付博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军、付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军、付博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晓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