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范丽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丽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210号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县。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德平,该公司员工。被告:范丽珠,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金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范丽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人在国外,暂时无法送达,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安徽和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祖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