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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沈阳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力邦超细微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黔0113执29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贵州力邦超细微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2号。法定代表人耿洪臣,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力邦超细微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沙子哨农场。法定代表人王永明,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沈阳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力邦超细微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力邦超细微粉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2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灿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