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黄梅芳、辛桂源、辛惠健、梁爱华、辛惠茹与卢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桂源,黄梅芳,梁爱华,辛某健,辛某茹,卢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辛桂源,男,194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黄梅芳,女,195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梁爱华,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辛某健(曾用名辛X键),男,201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辛某茹,女,201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辛某健、辛某茹的法定代理人:梁爱华,本案申请执行人之一。被执行人:卢聪,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信宜市人,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辛桂源等五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卢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聪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赔偿31547.75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68元、执行费383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卢聪在中国建设银行信宜支行城中分理处开设有存款账户并有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卢聪在中国建设银行信宜支行城中分理处账户(账号XXX)的存款在¥33228.11元范围内扣划至罗定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仕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