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415号原告��某某。被告修某某,女,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址不详。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作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宗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