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4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415号原告��某某。被告修某某,女,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址不详。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作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宗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