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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金菊与丁小燕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特2号申请人:周金菊,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人:丁小燕,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周金菊、丁小燕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丁小燕因做生意周转需要,于2015年2月6日向周金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二分,后因丁小燕生病一直未归还。现经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丁小燕向周金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共计120000元。此款于本协议达成之日(2016年4月27日)由丁小燕一次性向周金菊履行完毕。二、双方无其他争议。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申请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单位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签订之日向博望区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司法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培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