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京薇与孙由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京薇,孙由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7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杨京薇被执行人:孙由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京薇与被执行人孙由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由艳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由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