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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祁X与被执行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65号申请执行人祁X,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何家集镇王家沟村。被执行人王XX,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何家集镇王家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X与被执行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子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XX当即履行:一、向祁X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以12‰计算,利息从2014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受理费25元、执行费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XX偿还申请人10000元本金及利息2640元整,负担了25元案件受理费和80元执行费。申请人同意放弃了索要迟延履行金。至此本案所有案款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刘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孝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