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行赔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秦坤与北京理工大学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坤,北京理工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赔终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坤,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何龙奎(秦坤之父),1957年6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理工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胡海岩,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男。上诉人秦坤因要求北京理工大学就退学决定等违法行为进行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956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7日,原审法院作出(2015)海行初字第955号行政裁定,驳回了秦坤关于“一、认定北京理工大学退学程序违法并撤销2009024号《本科学生退学决定书》;二、确认秦坤的特殊身份,即被书面退学前系具有北京户籍、参加医保、身患重性精神疾病的在校大四学生,认定北京理工大学‘四项拒绝’秦坤民生保障的行为违法”的起诉。秦坤不服前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京01行终244号行政裁定,维持了原审裁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针对秦坤诉北京理工大学2009024号《本科学生退学决定书》等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原审裁定关于驳回秦坤起诉的结论。因此,秦坤一并提起本案行政赔偿之诉所针对的行为并未被确认为违法,其本案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秦坤的本案起诉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秦坤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关于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锋代理审判员 黄 薇代理审判员 范术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郎莉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