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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邱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3645号原告:邱某。被告:孙某甲。原告邱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孙嘉洵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邱某与被告孙某甲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孙某乙。后双方因矛盾发生纠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邱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孙某乙由被告孙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邱某自2016年起至2028年止每年的8月30日前支付被告孙某甲抚养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