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戴国强、戴富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国强,戴富强,周荣强,戴金木,范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589号申请执行人戴国强,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申请执行人戴富强,男,1954年3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申请执行人周荣强,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申请执行人戴金木,女,1952年6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范俊,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戴国强、戴富强、周荣强、戴金木诉范俊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民初字第020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戴国强、戴富强、周荣强、戴金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0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俊履行案款人民币20000元,余款未履行。已将被执行人范俊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范俊暂无其他可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戴国强、戴富强、周荣强、戴金木亦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5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范俊名下财产可处置时,申请执行人戴国强、戴富强、周荣强、戴金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昊执 行 员 周 波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秋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