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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润诉被告吴建伟、张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润,吴建伟,张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748号原告张润,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吴建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张仁杰,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润诉被告吴建伟、张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润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建伟、张仁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润撤回对被告吴建伟、张仁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868元,由原告张润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芳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