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润诉被告吴建伟、张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润,吴建伟,张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748号原告张润,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吴建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张仁杰,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润诉被告吴建伟、张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润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建伟、张仁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润撤回对被告吴建伟、张仁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868元,由原告张润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芳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