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赵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732号罪犯赵骆,别名赵乐,小名乐乐,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城镇摆旗寨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以(2012)咸渭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骆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执行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19日止,被告人赵骆在接到判决次日后提出上诉,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咸刑终字第00087号刑事裁定,对上诉人赵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20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骆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赵骆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骆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