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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彦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彦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05号罪犯张彦考(曾用名李建平),农民。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张彦考于2003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本次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以(2014)东刑二初字第0062号刑事判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彦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数据线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故意犯罪,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张彦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彦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彦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彦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