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一审暂予监外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04刑更5号罪犯王某某,住辽宁省东港市。2012年6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3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日本院作出(2013)沙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本案上诉后,2015年4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大刑二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罪犯王某某当时正在哺乳期,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沙刑执字第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2016年1月20日经诊断罪犯王某某怀孕,2016年2月25日其终止妊娠。2016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13)沙刑初字第146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并于同日将罪犯王某某送大连市看守所交付执行。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罪犯王某某系“宫内早孕,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建议对罪犯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现查明,罪犯王某某经诊断为宫内早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