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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胡爱兰与吴飞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爱兰,吴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爱兰,女,46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吴飞,男,40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集民初字第023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吴飞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吴飞在集宁区第六中学的工资收入4738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延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