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其康与符德、赵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其康,符德,赵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签发:核稿:拟稿人:余凤银2016年4月27日拟稿:余凤银打字:余凤银印发份数:6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1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其康,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符德,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赵洛,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崇左市天等县。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梁其康与被执行人符德、赵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符德的房屋,被执行人符德、赵洛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凤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