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黄州权与广州市国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2016执65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州权,广州市国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657号申请执行人黄州权,住广东省台州市。被执行人广州市国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世标。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15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支付申请人工资200元,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300元,共计15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5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房管局、车管所、银行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除已查封锁定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A×××××小型汽车档案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除已查封锁定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A×××××小型汽车档案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6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森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