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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任俊与张传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俊,张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528号申请执行人任俊。被执行人张传美。申请执行人任俊与被执行人张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张传美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277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08元、保全费215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