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杨建平与钟德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平,农民。被执行人钟德欢,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杨建平与被执行人钟德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钟德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 聪审 判 员 唐上立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