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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州市禾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沙河市远程货运车队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禾润物流有限公司,沙河市远程货运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02民特7号申请人广州市禾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黄庄北路121号广州沙太货运站3B04号。法定代表人万东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战胜,男,汉族。被申请人沙河市远程货运车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京广路东侧碧水家园。申请人述称,2016年4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其承运申请人的货物李锦记调味品,由广州拉运至西安。2016年4月14日晚,被申请人的驾驶员张朝会驾驶车辆(冀EC97**、冀E2T**挂车)行驶至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麻池河立交桥处时,车辆侧翻,致使申请人货物损坏,损失金额50余万元,该车现停放于商洛市商州区闫村镇。至今,被申请人未出面与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冀EC97**重型半挂牵引车、冀E2T**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市禾润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沙河市远程货运车队名下的冀EC97**重型半挂牵引车、冀E2T**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