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7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冷彬与冷航、舒开富、XX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376号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对原告冷彬与被告冷航、舒开富、XX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黔0327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在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三行“赔偿金22548.21元”应更正为“赔偿金45096.42元”。第十二页倒数第四行“共计107932.47”应更正为“共计109732.29”。第十三页倒数第四行“原告损失总额107932.47元”应更正为“原告损失总额109732.29元”。第十四页倒数第二行“赔偿原告冷彬107932.47元”应更正为“赔偿原告冷彬109732.29元”。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有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