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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兴贤与朱洪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贤,朱洪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099号原告王兴贤,女,194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李中检,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泽龙,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洪友,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双湖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45053059-4。负责人陈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之强,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贤诉被告朱洪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贤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兴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黎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