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5执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唐滔、罗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滔,罗建,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95号申请人唐滔,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申请人罗建,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申请人粟红,女,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滔与被申请人罗建、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滔于2016年4月2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675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罗建、粟红3675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唐滔提供担保的3675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