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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赡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282号原告杨某甲,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张雪,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某乙,男,住柘城县。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苏长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