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赡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282号原告杨某甲,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张雪,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某乙,男,住柘城县。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苏长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