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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885号原告张某。被告肖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于同年4月21日,以原、被告自愿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程术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秋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