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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告赵某诉被告侯某、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侯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883号原告赵某,男,汉族,1951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某乡某政府。被告侯某,男,汉族,68岁,住河南省泌阳县某乡某村委某组。被告侯某,男,汉族,48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侯某、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