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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4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徐某、六安金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六安金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4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某,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六安金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余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丰哲与被执行人六安金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六安金昆置业有限公司的美的牌吸顶式KFR-120QWSDY-B2(R3)A空调7台,由于该空调暂不宜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立 茹审 判 员 陈 敬 武代理审判员 魏   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林(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