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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五联村三丫朗经济合作社与叶佩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五联村三丫朗经济合作社,叶佩华,叶通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52号原告: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五联村三丫朗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五联三丫朗村。法定代表人:冯光茂。委托代理人:林佳燕、吴乐,均为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佩华,男,汉族,1979年5月7日出生,住高州市。委托代理人:叶大林,高州市金山街道板桥长山村。委托代理人:朱华平,高州市。被告:叶通华,男,汉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五联村三丫朗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叶佩华、叶通华物权保护纠纷��案中,原告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五联村三丫朗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五联村三丫朗经济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五联村三丫朗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五联村三丫朗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长  吴勇军审判员  周 理审判员  伍岳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敏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