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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1829号原告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农场村。法定代表人叶泽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钢,江苏竹辉(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蓉,江苏竹辉(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幢3层。法定代表人屠正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文俊,男,该公司法务总监。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意向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凯盛开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60元,由原告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孙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周凤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