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舒永、王宝生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原山东省某公司职工。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2月5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秀娜,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乙,农民。2015年12月30日到莱西市公安局投案,同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寿师,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6)第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6年4月26日以法律规定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君审 判 员 解英明代理审判员 刘兴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昕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