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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初12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彭细军与陈远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细军,陈远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1265-1号原告彭细军。被告陈远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细军诉被告陈远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朱立新人民陪审员  陈定术人民陪审员  徐松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屠慧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