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鹏与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蔡燕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蔡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77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春熙街南三巷**号。被执行人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布尔津县神湖东路。法定代表人:蔡燕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布尔津县神湖东路。法定代表人:蔡燕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燕伟,男,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布尔津县布尔津镇喀纳斯北路9号。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蔡燕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蔡燕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蔡燕伟银行、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4067650元(其中含本案执行费4265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蔡燕伟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蔡燕伟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新勇代理审判员 化 豫代理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文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