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普兰店市皮口街道大尹村民委员会与张忠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兰店市皮口街道大尹村民委员会,张忠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738号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皮口街道大尹村民委员会,住普兰店市皮口镇大尹村大尹屯。被执行人张忠柱,退休干部。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皮口街道大尹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忠柱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普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政审判员 董恩利审判员 郭万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明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