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民终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与金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勇,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万源路华泰大厦*******室。代表人:王霄霄。上诉人金勇为与被上诉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6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金勇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