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异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菊英、陈寿海等与王伯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菊英,陈寿海,王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异67号异议申请人李菊英,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陈寿海,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伯云,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关于(2015)佛顺法执字第8303、8304号申请执行人陈寿海与被执行人王伯云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申请人李菊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其后,异议申请人李菊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李菊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申请人李菊英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刘学弟审判员 贾俊艳审判员 周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尤惠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