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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4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冷鹏与丁晓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鹏,丁晓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483号之二原告冷鹏,务工。被告丁晓桃,个体工商户。现羁押在岳阳市云溪区看守所。原告冷鹏与被告丁晓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冷鹏负担。审 判 长  何文华人民陪审员  李爱军人民陪审员  费邑龙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记员李文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