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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师明刚与XX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明刚,XX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师明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XX忠,男,汉族,系临渭区体育局干部。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2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XX忠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师明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但协议后,被执行人XX忠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师明刚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0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自被执行人XX忠处执行回23900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师明刚。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2552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长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