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庆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庆贺,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程华,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庆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1日以立案追诉标准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孙庆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冉 伟审判员 穆全宏审判员 贾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