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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5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5560号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77号附8号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4858908d。法定代表人徐渝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兵,男,汉族,1965年11月出生,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州区。被告曾娟,女,汉族,1984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凌险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