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靖萍与蒙莉、许永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靖萍,蒙莉,许永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黄靖萍,女,壮族,个体户。被执行人蒙莉,女,壮族,干部。被执行人许永雄,男,壮族,干部。本院在执行(2015)靖执字第244号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房地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位于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731号房地产已向银行抵押贷款,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车辆使用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蒙莉、许永雄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靖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靖执字第244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堂文审判员 周义富审判员 李健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景耿 百度搜索“”